干了工程口头约定调整单价不算数?实际施工人可向总包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0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调整工程单价,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
2、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上游总承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038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口头约定的单价调整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合意,就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我国法律并未要求建设工程相关约定必须全部采用书面形式,若有录音、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单价调整协商一致,且调整后的单价符合市场行情、未超出上游发包价的,法院会认可该口头约定的效力。
第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方在欠付违法分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总承包方属于合法分包,只要其无法证明已经全额支付了分包方的工程款,就需要对下游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某有限公司作为锦州某基础设施项目的总承包方,将土方工程合法分包给辽宁某有限公司,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后辽宁某有限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就将案涉土方工程违法分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大连某建设公司进场后因桩基土方施工难度远超预期,与辽宁某有限公司现场授权代表口头协商,将桩基土方挖掘单价从原报价的8.88元/立方米调整为13.53元/立方米,回填土单价从8.14元/立方米调整为17.61元/立方米,协商过程有完整录音佐证。
大连某建设公司完成约定施工内容后,辽宁某有限公司仅支付5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以“口头调价无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大连某建设公司遂起诉要求辽宁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2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总承包方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建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提交的录音能够证明双方就单价调整达成一致,且调整后的单价低于总承包方与辽宁某有限公司约定的发包价,符合常理;辽宁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未提交充分证据也未提出反诉,不予支持;总承包方某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已全额支付辽宁某有限公司工程款,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大连某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锦州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0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单价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范围调整等核心事项时,优先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确实无法及时签订书面文件的,要留存好沟通录音、微信记录、签证单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可将上游所有转包方、违法分包方、总承包方、建设单位均列为被告,尽可能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提高回款概率。
3、总承包方分包工程时,除了审核分包方资质、约定禁止转包分包条款外,要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留存完整付款凭证,避免因欠付分包款被下游实际施工人追责。
4、若发包方认为施工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要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反诉,否则法院不会在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直接抵扣相关费用,发包方只能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