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后续二次手术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0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员因提供劳务受伤,经司法鉴定明确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费,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医疗费用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拒绝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05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医疗费用范畴,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其次,若总医疗费用(已发生医疗费+鉴定确定的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未超出雇主责任险约定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仅可扣除合同约定的合理免赔额,不得以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拒绝赔付。
此外本案法院还明确两项裁判规则:一是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自费药的,必须举证证明自费药不属于必要治疗费用、且对应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扣除主张不予支持;二是若雇主责任险单独附加了误工补助责任限额,误工费属于附加险赔付范围,不得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合并计算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真实案例
于某受雇于锦州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2024年6月工作时驾驶三轮车操作不当受伤,住院治疗22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取出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为1万元。锦州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免赔额100元,另附加独立的误工补助责任限额2.7万元/人。
一审法院判决已发生医疗费的70%由保险公司赔付,二次手术费的70%由锦州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均提起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二次手术费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发生医疗费17699.59元加二次手术费1万元合计27699.59元,按70%责任比例计算为19389.71元,未超出15万元的医疗费用限额,仅需扣除100元免赔额,剩余19289.71元由保险公司赔付,100元免赔额由锦州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同时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自费药、将伤残赔偿金与误工费合并计算限额的上诉请求,最终改判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于某95794.11元,锦州某某牧业有限公司赔偿13678.2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05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当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的赔付范围,重点明确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自费药扣除规则、各分项限额是否独立,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留存好投保告知的相关凭证,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纠纷。
-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若需要后续手术治疗,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拿到明确的鉴定意见后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无需等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二次起诉,能够大幅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自费药、免赔额等费用的,劳动者或雇主均可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对应条款的提示说明证据、自费药明细及非必要治疗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的可直接拒绝该不合理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