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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交强险需不需要赔?拿不到投保单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0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一方的车辆交强险是否需要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2. 伤者无法自行取得对方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凭证时,该如何举证,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09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哪怕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需要在法定的无责赔付限额内,对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以车辆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其次,关于交强险投保信息的举证问题,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比如保险公司拒绝提供、车主不配合等)无法自行调取投保记录,既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向车管所、保险公司等单位调取相关投保凭证,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无责车辆确实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无责限额履行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22日,秦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乘车人杨某甲)沿连霍高速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杨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杨某甲因此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已从己方车辆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获赔10万元,剩余8万余元伤残赔偿金未获赔,遂起诉张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要求其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元。

争议焦点

一审中杨某甲仅提交了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客服通话录音,未能提交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单,一审法院以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核心争议为: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无法提交保单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责车辆与杨某甲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承保公司应当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依职权向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了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保单,确认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确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证据合法有效;第三,杨某甲多次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诉请未超过法定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5)辽078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国某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杨某甲伤残赔偿金11000元,驳回杨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09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交通事故伤者主张赔偿时,不要遗漏无责方的交强险赔付份额,目前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虽然额度不高,但属于法定的可主张赔偿范围,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依法提出主张。
第二,如果遇到对方车主不配合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拒绝告知投保情况的,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明确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和调取单位,避免因自行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第三,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通话录音、微信/短信沟通记录、书面催款函及送达凭证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已经从其他保险或责任方获得全额赔付的项目,不能重复向无责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