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建房拆扒致提供劳务者死亡房主是否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拆扒施工过程中致提供劳务者死亡,房主将拆扒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选任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0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房主将低层自建房的拆扒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不属于选任过错,无需对提供劳务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判断雇佣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以及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姜某甲承包案涉拆扒工程后,委托薛某招募劳务人员、统一发放报酬、安排施工内容,因此姜某甲与死者刘云福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薛某仅为劳务招募的介绍人,未从中赚取差价,不承担责任。最后,提供劳务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锦州黑山县的张某将自家低层平房的拆扒工程以1万元价格发包给姜某甲经营的黑山县凯瑞装潢装饰材料商行,姜某甲委托薛某招募包括刘云福在内的8名施工人员进场作业。2025年5月15日刘云福在拆扒墙体时操作不当,墙体倒塌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姜某甲与刘云福构成雇佣关系,判决姜某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483893.25元,房主张某、薛某不承担责任。各方上诉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甲与张某构成承揽关系,与刘云福构成雇佣关系,张某发包低层自建房拆扒工程无需审查施工资质,不存在选任过错,刘云福自身操作不当存在过错,因此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0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主发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通常指2层及以下住宅)的拆扒、装修工程时,虽然无需强制要求承包方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但建议优先选择有施工经验、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的施工主体,同时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责任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 承包拆扒、装修等工程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应当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开展安全施工培训,施工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降低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也能减轻自身赔偿压力。
-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在从事高空、拆扒等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如因自身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的,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招募劳务人员的“工头”如果仅作为介绍人、未从中赚取差价、不参与施工管理的,无需对劳务者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如果从中抽取提成、负责现场管理的,则会被认定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