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仅一方签字另一方要共同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中,仅其中一方出具欠条、还款计划,另一方实际参与订货、收付款但未签字的,是否需要对欠付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49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并不以是否在欠条上签字或者是否为夫妻关系为唯一判断标准。如果一方实际参与了订货、货款收付、经营收益分配等核心交易环节,且未向卖方澄清其并非共同买受人的身份,致使卖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共同交易相对方的,即便其未在欠条、还款协议上签字,也应当对欠付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刘某、陈某夫妻共同经营冷冻食品店,自2021年起长期向李某、马某供应冷冻食品,交易过程中马某负责通过微信下单、用自己的微信和银行卡收付货款,且二人未澄清并非夫妻关系,致使刘某、陈某一直认为二人是共同经营的夫妻。2025年李某就欠付的366000元货款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后仅偿还36000元,尚欠330000元未付。
刘某、陈某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一审法院以欠条仅有李某签字、无证据证明马某是共同买受人为由仅判决李某承担责任。刘某、陈某上诉后,锦州中院二审认为马某实际参与交易全流程,未澄清身份,且无证据证明其仅为李某雇员,改判二人共同承担330000元货款的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卖方在开展赊销类交易时,要首先核实交易相对方的身份,若存在多人共同经营的情况,尽量要求全部共同经营人在欠条、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生推诿;
- 若交易过程中实际对接、收付款的主体和签字主体不一致的,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转款凭证、对方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比如对方以夫妻、合伙人名义共同参与应酬、收取礼金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时主张共同还款责任;
- 若被误认为共同经营方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对方澄清身份,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