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向作业人员追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存在过失的作业人员追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受雇作业人员、无偿帮工人是否需要直接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5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用人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尽到安全管理、资质审查、安全培训等核心义务的,对事故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业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的,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次要责任。其次,受雇于作业组织者的劳务人员、无偿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需直接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存在重大过失的作业组织者李某甲承担5%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行承担95%的责任,同时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李某乙、吴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锦州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雇佣李某甲为其安装仓库拉门。2023年4月6日,李某甲指挥无焊工资质的李某乙、无偿帮工的吴某进行高空电焊作业,作业现场堆放大量易燃苯板,李某甲仅采取泼水、挡板挡焊渣的措施轻信可以避免风险,最终焊渣引燃苯板发生火灾,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36500元、1名员工死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被处罚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锦州某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尽到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等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某甲明知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章指挥无资质人员作业,存在重大过失,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89325元;李某乙作为李某甲雇佣的劳务人员、吴某作为无偿帮工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0万元行政处罚系公司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由其自行承担。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5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务必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做好资质审查、安全培训,动火、高空作业等高危作业前必须排查清除现场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 作业组织者在开展高危作业前应当全面排查风险,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无资质人员作业,否则存在重大过失的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提供劳务的作业人员、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对明显违章的指挥有权拒绝,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