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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字后主张被骗未实际借款需要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辩称借条是被骗签署、未实际收到借款、不是实际用款人,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88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书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行为,视为对借条所载内容的认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条是被欺诈、胁迫签署,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否则按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借条、催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成立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李某虽主张自己是被骗签字、不是实际借款人,但既没有证据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也未在被催款时明确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判决。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弟弟与张某弟弟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23日李某经中间人介绍向张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9月22日还款,李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通过中间人催要未果,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是被骗签字,与张某不认识,未实际借款,实际是其弟弟与张某弟弟之间的借贷,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结合借条、催款录音、证人证言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李某偿还10万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其主张不符合常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要随意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捺印,签字即视为对凭证内容的认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你不是实际用款人,只要在借款人处签字,就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2. 如果确实存在被欺诈、胁迫签署债权凭证的情况,第一时间要报警留存证据,并且在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不要等对方起诉后才主张被骗,否则无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被法院采信;
  3.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注意留存借条、转账/交付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大额借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避免现金交付产生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