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赊购农资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97号案例实务解读

赊购农资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赊购农资时收货单据上预先打印的逾期付款利息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债务人提交的此前转账记录与后续催款时的自认欠款表述冲突时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97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案涉《用料户来往明细账》上的逾期利息条款虽然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以较大字体标注,商家已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条款合法有效;第二,债务人虽然提交了此前的3万元转账记录,但后续在债权人催款时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前后表述矛盾的情况下应以在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该转账不能认定为偿还本案案涉欠款;第三,债权人催款时债务人明确作出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高某、赵某夫妻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张某赊购猪饲料、种子、化肥,累计欠付货款26788元,收货时二人均在张某提供的《用料户来往明细账》上签字确认,明细账底部以较大字体备注“还款过期按每月1.5%收取利息”。2025年张某向高某、赵某催款时,二人明确表示愿意还款但暂时无履行能力。张某诉至法院后,高某、赵某上诉称案涉明细账是格式条款未提示应属无效、其已转账3万元偿还货款、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利息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某、赵某未对签字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催款录音中二人明确认可欠款事实,3万元转账发生在催款之前,与后续自认矛盾,对其主张已还款的意见不予采信;案涉格式条款已尽合理提示义务,合法有效,约定利息过高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债务人明确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9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商家出具的制式收货、对账凭证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定要以加粗、大号字体、标红等方式显著标注,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而被主张无效;第二,债务人如果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一定要及时在对账凭证上标注还款情况,或者索要对应收条,避免后续催款时的口头表述被认定为认可全部欠款;第三,债权人要妥善留存催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只要债务人作出过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需担心时效过期问题;第四,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的,法院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即LPR四倍的标准调整,债权人主张违约金时可直接按照该标准提出,减少诉讼沟通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