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区游乐项目受伤经营者以“已劝阻、风险自负”为由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景区游乐项目的经营者主张已经对游客进行安全劝阻、入园须知提示风险自负的,能否免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伤残重新鉴定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2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单方公示的“风险自负”格式条款完全免除,仅在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提示、防护、管理义务,且游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当减轻责任。其次,当事人申请伤残重新鉴定必须满足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仅以未参与鉴定过程、质疑鉴定材料真实性但无实质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6日,史某在锦州笔架山风景区内购买了那某与锦州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网红秋千”游乐项目门票,陪护女儿游玩时站在项目防护气垫上,气垫被风吹翻导致史某甩飞受伤,先后在锦州、秦皇岛两地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实际经营者那某、锦州某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合计赔偿98753.2元,景区经营方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名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已劝阻史某不要站在气垫上、入园须知提示风险自负,史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且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单方公示的风险自负条款不能免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仅需承担30%次要责任;案涉伤残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24号
- 案由: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游乐场所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靠公示的“风险自负”条款履行,需针对具体游乐项目设置显著的风险提示标识、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留存劝阻、提示的相关证据(如现场录像、游客签字确认的告知书等),同时对游乐设施定期做好安全检查,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分散经营风险;
- 对于游客而言,在参与游乐项目时需仔细阅读安全提示,遵守现场管理要求,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发生受伤事件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录像、购票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就医并保留完整诊疗资料;
- 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围绕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收集相关证据,无依据的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若仅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质疑,需提供相反证据支撑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