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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漏水受损未获赔可以拒绝腾房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租赁期间出租人维修房屋漏水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未获赔偿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拒绝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40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的上述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拒绝续签合同,承租人依法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出租人是否履行其他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次,出租人维修不当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与承租人到期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同一双务合同下的对等债务,不满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承租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腾房及付费义务,相关损失应当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谢某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锦州凌河区某门市房用于经营,租期1年,年租金3万元。2024年1月,出租人主体经三方协议变更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谢某平以租赁期间房屋维修暖气漏水造成其店内财产损失未获赔偿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房地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谢某平能否以漏水损失未获赔偿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有权不再续签合同,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谢某平主张的财产损失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非其拒绝返还房屋的合理理由,相关损失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谢某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腾退案涉房屋,按每日82.19元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二审驳回谢某平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4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漏水现场、财产损失清单、沟通记录等证据,优先通过协商、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赔偿,切勿以拒付租金、拒绝腾房等消极方式对抗,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索赔目的,还可能额外产生逾期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损失,甚至承担败诉后果。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项下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不能相互抵销或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如有续租需求应当提前与出租人协商,到期后未达成续租合意的,应当及时腾退房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