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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后借款人主张零散转账为还款仅欠4.3万能否获得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去世后,借款人提交双方之间多笔历史无备注转账记录主张系案涉借款还款,能否推翻此前双方共同确认的欠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81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款人主张无备注转账为案涉借款还款的,需举证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若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借款人曾在后续沟通中明确认可尚欠的借款金额,该确认的证明效力远高于无用途标注的历史转账记录,借款人仅以零散转账主张已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8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22年李某还款10万元,刘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尚欠借款30万元。2025年刘某因病去世,其唯一继承人张某(刘某之子)向李某主张还款30万元,李某提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合计35.7万元的无备注转账记录,主张仅欠4.3万元未还。张某提交2025年4月与李某协商还款的录音,录音中李某明确认可尚欠30万元,并承诺了分期还款计划。法院另查明,李某曾租赁刘某的工程设备,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观点:李某提交的转账无备注还款用途,且双方存在租赁等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存在支付租金、利息等可能性;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去世后和家属沟通时明确认可欠款30万元,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主张转账为还款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二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8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双方转款时应当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偿还借款时备注“偿还XX年XX月XX日XX借款”,避免和其他经济往来产生混淆;第二,出借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当第一时间整理借条、收条、沟通记录等债权凭证,和借款人确认欠款金额时全程留存录音、文字记录,防止借款人利用出借人去世无法核对往来的情况恶意逃债;第三,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后,应当及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更换借条,明确剩余欠款金额,避免后续产生金额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