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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征信主动向银行还款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发现征信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后,未核实债务真实性就主动向银行还款,事后主张贷款并非本人办理,能否以银行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86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银行持有案涉两笔贷款的原始借据,且90年代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以个人名章作为借贷关系确认依据的交易惯例,银行收取案涉还款具有事实基础,不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征信异常后主动还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债务的认可,其事后仅以借据无本人签字捺印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陈某因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为消除不良征信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向某某银行北镇支行偿还了1994年、1995年两笔贷款的本息合计35931.73元。还款后陈某主张上述贷款并非本人办理,银行提交的借据仅有个人名章无本人签字捺印,属于伪造贷款手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并恢复个人征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持有案涉贷款的原始借据,且提交了同时期同地区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能够证明90年代当地农村金融机构确实存在以个人名章确认借贷关系的行业惯例,银行收取还款具有合法依据。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还款的行为视为对债务的认可,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8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现个人征信存在异常贷款记录时,不要盲目先行还款,首先应当向放贷机构申请查阅原始贷款档案,核实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签字盖章等核心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签字、印章的真伪。 2. 对于年代较为久远的金融借贷纠纷,法院不会仅以无本人签字捺印直接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会结合当时的行业交易惯例、当事人后续的还款行为、沟通记录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真实性。 3.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贷款为他人冒用身份办理,应当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借贷关系不成立,不要在未核实债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先行还款,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