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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赔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3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32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停运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单,但未能举证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强制停留阅读免责条款的设置、投保人查看免责条款的操作轨迹等,因此免责条款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真实案例

2025年9月10日,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变更车道时与韩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发生刮碰,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事故造成出租车维修10天,产生停运损失2987.4元。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拒绝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停运损失2987.4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7民终232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车辆车主遭遇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需留存好车辆营运资质证明、维修合同、维修时长证明、近6个月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据,若无法举证收入的,可主张参照当地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损失。 2. 保险公司在订立电子保险合同时,应当设置免责条款强制停留阅读、投保人确认已知晓免责条款内容的流程,并留存好投保人操作轨迹的相关证据,否则免责条款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 交通事故全责方若被主张停运损失,可优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