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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主张损失?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3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未在结算凭证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32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买卖合同或欠条等结算凭证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买受人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依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标准不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酌定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加计30%(年利率3.9%)计算损失,完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要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李某多次从锦州某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赊购农药,2025年3月5日出具总欠条载明欠农药款38.5万元,后偿还7万元,剩余31.5万元迟迟未付。锦州某某农业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李某及其丈夫朱某共同支付货款、利息及违约金。李某、朱某上诉称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不应支付违约金,且案涉债务是李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具的总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和违约金,视为双方无明确约定,但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一审中自认经营农资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3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降低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 买受人若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及时留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比如第三方检测报告、双方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否则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若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即便只有一方签字,也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明确告知交易相对方并留存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