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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理赔时投保面积小于林权证面积该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时,投保面积小于林权证登记的可保面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为由主张按比例扣减理赔款的,该主张能否成立?对应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766号生效判决分析:

林农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时,常因政策补贴标准、林地核定规则等原因出现投保面积小于林权证登记面积的情况,理赔时极易引发比例赔付争议。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可明确以下核心结论:

  1. 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适用“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按比例赔付”条款的,必须对“事故林木无法区分保险与非保险属性”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 受灾面积未超投保面积的无需按比例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每一户林农的承保林地四至范围、具体承保区域进行明确核定、公示,也无法说明区分保险林木和非保险林木的标准,且林民主张的受灾面积未超过实际投保面积的,法院不会支持比例赔付主张,会直接按照实际受灾面积乘以约定的每亩保额计算理赔款。
  3. 代投保的实际林农有直接索赔权:由村集体、林业站等单位统一代投保的政策性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林农是合法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通过代投保单位走流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甲是辽宁省义县某村的林农,持有面积为1287亩的公益林林权证。2018年,当地义县某服务中心(原林业站)统一为镇内林农投保中央政策补贴型森林综合保险,王某甲对应的投保面积为1167亩,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期间1年。

2019年5月,王某甲的林地发生火灾,经保险公司核实受灾林木面积为1130亩。王某甲索赔时,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甲林权证面积为1287亩,投保面积仅1167亩,因无法区分受灾林木中哪些属于投保范围,应当按照“投保面积/可保面积×受灾面积×每亩保额”的公式计算理赔款,仅同意赔付512319元。双方协商不成,王某甲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森林保险理赔中,投保面积小于林权证可保面积时,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受灾面积未超过投保面积的,能否直接按实际受灾面积赔付?

法院观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受灾林木无法区分保险与非保险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时对保险林地的具体范围进行过核定,也无法说明区分两类林木的标准,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王某甲主张的受灾面积1130亩并未超过其投保的1167亩面积,应当认定受灾林地全部在承保范围内。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财产保险锦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甲保险理赔款56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766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林农群体的建议: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时,要留意村委会/林业站公示的投保面积、承保范围信息,留存好缴费凭证、林权证、投保公示照片等材料;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案,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申请林业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固定受灾面积证据,避免后续理赔时因面积问题产生争议。如果是统一代投保的,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林地权利人且缴纳了对应保费,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等代投保单位出面。
  2. 对保险机构的建议:承保政策性森林保险时,应当对每一户被保险人的承保林地四至、面积进行明确核定,将承保范围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并留存凭证;对于投保面积小于林权证面积的情况,要明确标注未承保的区域,避免理赔时因无法举证区分标准而承担不利后果。
  3. 拖延理赔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保险公司从2019年事故发生到2025年二审判决,拖延理赔长达6年,不仅要全额支付理赔款,还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同时也会影响自身商业信誉。如果被保险人遇到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的情况,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还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因拖延理赔造成的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