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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领取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5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死亡后,与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以继子女有生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的,能否得到支持?未成年继子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支付至年满18周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51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有权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要继子女在继父母再婚时尚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就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致。

第二,即便继子女的生父/生母仍在支付部分抚养费,只要该费用不足以覆盖继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开支,且工亡职工生前确实为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抚恤金支付义务。

第三,对于距离年满18周岁时间较短的未成年继子女,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是阜新彰武县“杏山猪舍”项目的承包方。2022年6月,徐某与妻子付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作,工作过程中徐某突发疾病,于次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此后,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徐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为视同工亡,该工伤认定也经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予以维持。因某建筑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亡待遇产生争议,徐某的近亲属(妻子付某、母亲王某、儿子徐某某、女儿徐某、继子董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与徐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董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有权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
  2. 董某的生父仍在按月支付抚养费,某建筑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
  3. 一审判决一次性支付董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年满18周岁,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付某与徐某2016年登记再婚时,董某年仅9岁,尚未成年,且一直随徐某、付某共同生活,徐某对董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董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领资格。

其次,虽然董某的生父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该费用不足以覆盖董某的全部生活、教育开支,徐某生前确实为董某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某建筑公司以董某有生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董某2025年6月即年满18周岁,距离一审判决作出时仅剩数月时间,一审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董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并无不当,也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需向徐某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1440元;按月支付王某供养亲属抚恤金2096元(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整而调整);一次性支付董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659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民终51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亡职工近亲属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时,要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身份关系证据,比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继子女还要提供共同居住、接受抚养的证据(如学校记录、缴费凭证、邻居证言等);二是“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比如工亡职工的工资流水、生活费转账记录、无劳动能力证明(如老人的无收入证明、未成年人的在校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2. 用人单位务必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尤其是建筑、物流等用工风险较高的行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缴社保,一旦发生工亡事故,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接近百万元,用人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3. 继子女的供养资格核心看“事实抚养关系”。并非只要是继子女就一定能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并非有生父/生母支付抚养费就一定不能领取。法院会综合考虑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是否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条件,记得及时主张权益,避免错过时效。

  4.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工亡职工的母亲王某属于孤寡老人,法院按照40%的标准(比普通亲属高10%)判决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近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一定要主动主张上浮10%的待遇,不要遗漏法定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