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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诉败诉后持股权变更新事实再起诉要合同款算重复诉讼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0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前诉因未完成矿山权利移交被驳回诉请后,当事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新事实再次起诉主张合同款项,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已取得核心合同权益的一方能否再以未交付实物资产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合同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06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前诉裁判基础的,当事人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次,案涉协议约定的稀土项目相关权利核心体现为目标公司股权,王某甲已实际取得某丁公司30.6%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合同目的已完全实现,其以未交付实物资产为由拒付4500万元合同款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3年2月26日郑某与王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甲分期给付郑某4500万元,郑某将四川某稀土项目相关权利、资产、矿山经营权等全部归王某甲所有。后郑某起诉主张上述款项,法院以郑某未完成矿山权利移交、王某甲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驳回郑某诉请。2023年11月王某甲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案涉稀土项目对应的某丁公司30.6%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郑某据此再次起诉要求王某甲支付4500万元合同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1. 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2. 王某甲能否以未交付实物资产为由拒付合同款项。

法院观点:王某甲已取得案涉协议约定的核心权益即目标公司股权,该事实属于前诉生效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已将”相关权利资产交付王某甲,该表述视为王某甲对已取得资产权利的自认,且王某甲已实际实现合同目的,其拒付款项的行为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郑某4500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06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前诉裁判基础的,当事人有权再次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维权方可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2. 签订涉及公司资产、股权转让类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交付资产的具体清单、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避免后续因交付范围、交付完成标准产生争议;
  3. 合同约定的“已交付”类表述属于对交付事实的自认,签署协议前务必核实实际交付情况,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4.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以对方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为前提,若已实际取得合同核心权益,再以次要义务未履行为由拒付款项,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