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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无书面结算单多付的预付货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2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仅达成口头交易约定、无书面合同和结算凭证,买方主张多支付的预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250号生效判决解答: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样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就供货数量、价款产生争议,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共同对账确认无争议的交易事实;对于运费、装卸费等额外费用的承担,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当结合过往交易习惯、履行情况判定,主张由对方承担费用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相关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按照双方确认的供货量、单价核算总货款后,买方多支付的预付货款,卖方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曹某与邹某口头约定长期采购冷冻鸡肠,曹某累计向邹某支付货款83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定期进行书面对账。后双方因供货数量、价款构成产生争议,曹某起诉要求邹某返还多付的预付货款63884元,一审法院以曹某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共同确认供货总量为670吨;针对双方争议的价款是否包含运费、装卸费问题,法院结合邹某长期负责送货、从未单独索要过运费的交易习惯,认定货款已经包含运费等费用,核算总货款为765476元,最终改判邹某返还曹某多付的货款41524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25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长期供货类交易建议优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单价、运费承担、结算周期、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2. 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好供货单、收货单、转账凭证、沟通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每季度/半年与对方进行一次书面对账并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事后核算出现分歧;
  3. 若因结算产生纠纷,应当主动提交己方持有的全部交易凭证,积极配合法院对账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司法审计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