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间借贷起诉却无法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会被驳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以提及“欠款”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无法提供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原始债权凭证,也无法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细节的,起诉会不会被法院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54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情况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举证责任是出借人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仅凭第三方协议中笼统提及的“欠款”表述,既无原始债权凭证,也无法明确说明借款的发生原因、交付方式、约定利息等核心细节的,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权利人应当按照债务实际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最新案例
侯某丙的继承人章某、侯某甲、侯某乙主张郑某丙生前欠侯某丙59.5万元,依据是侯某丙、郑某丙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某村委会2004年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中提到“侯某丙向郑某丙追索欠款偿还村委会”,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郑某丙的继承人李某、郑某甲、郑某乙以及村委会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郑某甲、郑某乙在继承郑某丙遗产范围内偿还59.5万元及对应利息,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章某等人无法提供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原始债权凭证,也无法清晰陈述借款发生的原因、经过、还款约定等核心细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还款缺乏事实依据,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章某、侯某甲、侯某乙的起诉,明确其若有证据证明债务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54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留存好借条/欠条、转账记录、借款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核心证据,仅凭关联协议中笼统的“欠款”表述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可能被驳回起诉浪费时间成本。
- 如果债务是基于土地转让、货物买卖、合伙结算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不要强行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应当按照实际的基础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提出主张,避免因法律关系主张不当被驳回。
- 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原始债权的性质、形成原因、金额、履行情况等核心信息,必要时将原始债权凭证作为协议附件,避免后续产生举证障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