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提供变压器但实际归第三人所有,承包方自行购买的费用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6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承诺提供的配套变压器实际属于第三人所有,承包方为保障经营自行购买该变压器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以承包方明知变压器权属、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630号生效判决解答: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提供配套生产设施的义务,未按约定交付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变压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发包方的合同交付义务不因承包方知悉设施权属情况而免除,只要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就应当对承包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起诉不会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本案中肖某甲为保障鱼塘正常经营自行购置变压器支出的6万元,属于村委会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有权要求村委会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2014年肖某甲与辽阳灯塔市某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2016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村委会除提供72亩鱼塘外,还需提供南北两台变压器保障经营用电。合同履行前肖某甲发现约定的北台50KW变压器实际属于案外人肖某乙所有,在和村委会多次交涉无果后,2015年肖某甲花费6万元从肖某乙处购置该变压器保障鱼塘运营。承包期内肖某甲持续向村委会主张赔偿该笔费用,2025年肖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违约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肖某甲经济损失6万元,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肖某甲明知变压器权属、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变压器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肖某甲支出的6万元购置费用,肖某甲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630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户或经营主体签订农村土地、鱼塘等承包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需要提供的配套设施(水电、道路等)的权属、状态、交付时间,同时可约定设施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标准,避免后续出现权属争议导致经营受阻;
- 若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配套设施交付义务,承包方应当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损失凭证,同时可以优先通过协商要求发包方承担更换、赔偿等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要及时主张权利,每次主张权利都要留存相应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信访记录等),避免诉讼时效经过;
-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承包标的及配套设施的真实权属情况,不得隐瞒权属瑕疵,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后续开展集体资产流转工作也会受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