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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后多次催要会不会中断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7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完成后,施工方多次向发包方催要欠付工程款,会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二审补充提交催要证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715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结算后,施工方作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发包方提出履行工程款支付请求,且历次主张权利的间隔均不超过3年的,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从每次催要之日重新起算。即使一审因未及时提交催要证据被驳回诉请,二审期间补充提交合法有效的催要证据的,对应的工程款诉请依然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真实案例

2016年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某乙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签订《辽阳某酒店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2018年10月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结算总额2477431.34元,某乙置业已支付工程款198.4万元,尚欠付工程款369559.78元、质保金123871.56元。

2025年某甲集团起诉要求某乙置业支付全部欠付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369559.78元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2018年10月9日起算,至2021年10月9日已届满,某甲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情形,遂仅支持了质保金返还的诉请,驳回了工程款部分的诉请。

二审期间某甲集团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结算后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到现场、发函、短信等方式向某乙置业主张权利,最后一次催要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历次催要间隔均未超过3年。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款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某甲集团起诉未超过时效,最终改判支持某甲集团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71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普通工程款与质保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独立计算,普通工程款从结算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质保金从各期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切勿误认为全部款项诉讼时效均从最后一期质保金返还之日起算,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 施工方在工程款逾期后要定期催要,每次催要间隔不要超过3年,同时要注意留存催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沟通记录、催款函签收凭证、上门催要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避免涉诉时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败诉。
  3. 若一审因证据遗漏未被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二审期间补充提交合法有效的催要证据仍有机会获得法院支持,不要轻易放弃上诉权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