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致业主损失无人担责?征和律所结合葫芦岛(2025)辽14民终30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单元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业主房屋返水受损,无法确定具体是哪户业主导致堵塞的,同单元同室号的其他业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如何举证才能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4民终3008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范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若业主能够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造成管道堵塞的可能性(比如事发期间长期未入住、无任何生活污水排放记录),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否则需共同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王某乙是葫芦岛某小区业主,购买房屋后未实际装修入住,2024年10月,该单元同室号9户共用的厨房下水管道在地下室位置堵塞,污水发酵产生的压力冲开王某乙家厨房管道封口,导致屋内被污水浸泡受损。因无法确定具体是哪户业主排放异物导致管道堵塞,王某乙起诉同室号8名业主要求赔偿损失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装修入住的谭某无排放污水的可能,予以免责;其余7名业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期间完全未居住、无排污可能,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每人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928.57元。7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4民终3008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如果长期不居住房屋,建议提前到物业报备空置情况,留存好水电燃气零使用记录、异地居住证明等材料,万一发生类似管道堵塞纠纷,可作为免责证据提交;
- 发现公共管道堵塞后要第一时间联系物业疏通,同时尽可能通知可能受损的业主,若因怠于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相关责任方也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邻里之间应当合理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要向厨房下水管道倾倒油污、食物残渣、装修垃圾等容易造成管道堵塞的物品,共同维护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引发邻里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