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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包工头干活却和建筑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欠薪该找谁要?征和律所结合辽河(2025)辽74民终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中,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揽项目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劳动者是由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招用入职,但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正式的任职任命,建筑公司也发放工资、进行考勤管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拖欠的工资到底该找谁索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74民终72号生效判决解答:

即便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的,只要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就会被认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一是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对劳动者有正式的任职任命、进行考勤等劳动管理;三是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四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建筑公司承揽业务的组成部分。

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挂靠、内部承包、责任划分等约定,属于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外部的劳动者,更不能免除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工资支付义务。至于劳动者在追讨工资过程中出具的“自认受雇于包工头、放弃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书面材料,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内容往往是为了拿到部分欠薪而作出的妥协让步,不能以此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案外人金某甲挂靠鹤城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鹤某公司),以鹤某公司名义承揽了宁夏宝丰某有限公司的电池材料项目建安工程,金某甲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管理。

王某由项目工作人员招用,经金某甲同意后入职,担任劳资员、资料员。2023年4月16日,王某与鹤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税后7000元。同年6月25日,鹤某公司正式印发文件,任命王某为项目劳资员。加盖鹤某公司项目印章的考勤表显示,王某2023年4月18日至12月期间正常出勤。鹤某公司先后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向王某发放工资共计22000元。

因剩余工资迟迟未结清,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鹤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差额。鹤某公司辩称王某是金某甲个人雇佣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提交了王某出具的《收条》,其中载明王某受雇于金某甲,剩余工资自行向金某甲主张,不再向鹤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鹤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鹤某公司正式任命王某为项目劳资员,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王某从事的劳资员工作是鹤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的业务组成部分,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鹤某公司与金某甲之间的挂靠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仅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劳动者。王某出具的《收条》是其在协调工资支付过程中作为弱势一方的让步,不能因此否定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用工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的工资差额36896.55元;鹤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74民终7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筑企业的风险提示:
    • 严格管控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切勿随意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否则不仅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甚至劳动关系项下的全部责任;
    • 如确需与实际施工人合作,切勿随意给其招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出具任职文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一旦出具将很难推翻;
    • 即便与实际施工人约定了“所有用工责任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该约定也仅能在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劳动者,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2. 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哪怕是跟着包工头干活,也要尽量要求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留存好加盖企业印章的工作证、任命书、考勤表、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欠薪,可同时向包工头和建筑企业主张权利;
    • 追讨工资时,不要轻易签署“放弃向建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材料,若为了拿到部分工资不得不签,一定要留存好沟通协商的记录,后续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剩余工资;
    • 遇到欠薪时,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补充说明: 本案中因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正式任命文件等直接证据,法院认定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上述直接证据,劳动者仅能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工资清偿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无法主张经济补偿、社保缴纳等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权益,劳动者维权时需结合自身证据情况合理确定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