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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安装广告牌受伤谁来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139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偿帮他人安装广告牌过程中受伤,帮工人、被帮工人各要承担多少责任?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1398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需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被帮工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要责任,帮工人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其次,若帮工内容不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内容,社保部门已经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无需追加为案件被告。第三,定作人已经将包含广告牌安装在内的装修项目整体承揽给施工方,且已足额支付承揽费用的,定作人不属于帮工关系的被帮工人,无需对帮工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王某甲将其经营的蛋糕店装修工程整体承揽给翟某,双方约定装修项目包含广告牌安装,王某甲已足额支付全部装修款129789元。后翟某向济南某公司定制室内玻璃隔间,该公司派员工神某甲等4人到店完成玻璃隔间安装工作后,翟某临时请求4人帮忙安装广告牌,神某甲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脚手架散架摔伤。神某甲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其属于非工作原因受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翟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需向神某甲支付各项损失185279.12元。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应追加某公司、王某甲承担责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翟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1398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接受他人临时无偿帮工请求的,一定要提前排查施工场地、设备的安全隐患,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否则一旦帮工人受伤,作为被帮工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外接受他人私人帮忙请求的,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要明确帮工的受益主体,保留好帮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果受伤后无法认定工伤的,可直接向被帮工人主张赔偿。
  3. 业主将装修等工程承揽给第三方的,要留存好承揽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明确承揽项目范围,避免因第三方雇佣或请求帮工人员受伤被牵连追责。
  4. 义务帮工受伤后要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等,若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