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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约定高处作业拒赔,仅靠投保单盖章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58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险合同中约定“高处作业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仅以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公章为由,主张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业高度未达法定标准的,是否属于保险免责的“高处作业”范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5807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针对涉及国家标准的专业术语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提供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尤其是“高处作业”这类需要引用国家标准的专业术语,普通人无法通过常识准确理解其定义,若保险公司未单独释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高处作业”的法定认定标准为作业位置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此处的高度指作业人员脚部所处位置与基准面的垂直距离,而非作业场所的总高度。本案中作业场所喷漆房总高度仅2米余,结合作业人员身高,其作业时脚部距地面的高度不足2米,不符合高处作业的法定定义,不属于保险免责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2008)第3.1条: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北京某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雇主安心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万元,保单特别约定“高处作业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清单包含员工刘某超。2023年9月,刘某超在济南某厂区2米余高的喷漆房内安装电机时坠落身亡,北京某某公司向刘某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刘某超属于高处作业、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由拒赔,北京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刘某超的作业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高处作业”?2. 保险公司是否就“高处作业除外”的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观点:首先,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作业位置距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达2米及以上,本案中喷漆房总高度仅2米余,结合刘某超1.7米的身高,其作业时脚部距地面的高度不足2米,不符合高处作业的法定定义。其次,“高处作业”属于涉及国家标准的专业术语,不属于普通人能够通过常识掌握的范畴,保险公司仅提交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单,未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术语的概念、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北京某某公司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580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对于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企业:一是投保时切勿盲目盖章,需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免责条款尤其是涉及专业术语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口头或书面解释,同时留存投保沟通的全部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说明文件等),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已盖章视为知情”为由拒赔;二是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作业现场证据,包括作业场所高度、作业位置、作业内容的照片、录像、设备参数文件等,若涉及高度认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测量报告,为理赔留存核心依据;三是若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不要直接放弃理赔,可委托专业律师审核保险合同条款效力、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判断拒赔理由是否合法。

对于保险公司:一是针对涉及专业术语、国家标准的免责条款,不能仅通过加粗、投保单盖章的方式履行义务,需单独制作免责条款说明文件,明确列明术语的定义、适用标准、法律后果,由投保人盖章确认,同时留存对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录音、录像或书面确认材料;二是在投保时需主动向投保人明确告知“高处作业”的高度计算标准、适用场景,避免事后就高度认定产生争议。

此外,实务中雇主责任险的常见拒赔理由还包括“职业类别不符”“超出投保场所作业”等,此类免责条款均需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才发生法律效力,投保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均可参照本案规则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