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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交居民养老保险导致公司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能让员工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德州(2025)鲁14民终208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工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能否以劳动者此前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该笔费用?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4民终2082号生效判决分析: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收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该滞纳金。此外,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仅对重复缴费时段的衔接处理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无法缴纳职工社保、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4.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于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存续。后某某公司为刘某补缴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产生滞纳金79455.68元。某某公司主张,因刘某2011年至2018年期间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为刘某缴纳职工社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该笔滞纳金,一审败诉后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补缴职工社保产生的滞纳金,能否以劳动者自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费产生的滞纳金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费用,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同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并未禁止两种养老保险同时缴纳,仅规定了重复缴费时段的衔接处理规则,某某公司主张的“劳动者交居民社保导致无法交职工社保”的因果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公司要求刘某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全部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4民终208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劳动者已缴纳居民社保、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经营困难等非法定事由拖延或拒绝缴费,否则产生的滞纳金、行政罚款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无法转嫁给劳动者。若发现职工同时缴纳两种养老保险,可主动告知职工办理衔接手续,但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缴费义务。如主张已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折抵社保缴费的,需留存明确的发放流水、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社保补贴约定等书面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要求个人承担社保滞纳金、以已交居民社保为由不给缴纳职工社保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同时缴纳了两种养老保险,可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衔接手续,避免重复缴费造成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