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后重签借款合同能否起诉?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让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后,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事宜,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集体资产,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7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受让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后,双方就债务履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债权人有权依据新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其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公司以该资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集体经济组织关于资产实际属集体所有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苏某甲等四人受让案外公司对聊城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程序的3669592.54元债权,加上此前出借的200万元借款,与某公司重新签订合计639万元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并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临街综合楼3-6层办理抵押登记。后某公司未按期还款,苏某甲等四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3669592.54元属重复起诉驳回该部分诉请,苏某甲等人、案涉房产实际所有人东昌府区某合作社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甲等四人依执行和解协议与某公司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实质系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案涉房产登记在某公司名下,某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合作社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某公司偿还苏某甲等四人借款本金3669592.54元及对应利息,苏某甲等四人对案涉抵押房产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合作社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7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时,除签订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外,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避免后续就债权归属、执行资格产生争议;
- 若就受让债权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需明确约定债权来源、还款期限、利率标准、担保方式等核心内容,债务人不履行新协议时,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或依据新协议提起诉讼维权;
- 接受不动产抵押时,需严格核查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信息,只要不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即依法受保护,债务人主张不动产实际属第三方所有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
-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时参照当期LPR标准约定合法利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