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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的未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9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通过微信发送未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草稿,对方收到后未明确回复,仅支付一笔款项,能否认定补充协议已经生效?未开发票能不能成为拒付租金的合法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903号生效判决解答:微信发送的未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在没有明确约定沉默视为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付款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已成立生效。仅支付一笔款项无法证明与补充协议存在关联,双方仍需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另外,如果合同仅约定“票据不合格拒付任何款项”,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付款方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广东某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向山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建筑爬架,双方签订了书面《集成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对租期、租金计算方式、付款时间、发票要求等作出明确约定。施工结束后,山东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微信向广东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未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草稿,约定结算金额为2665364.9元,同时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广东某公司收到协议后未明确回复同意,也未签字盖章,仅在2024年6月通过第三方代付30万元。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山东某公司起诉要求按原合同及双方签字的停用签证单结算,广东某公司抗辩补充协议已生效,应按2665364.9元结算,且山东某公司未开具发票有权拒付剩余租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补充协议仅单方微信发送,双方均未签字盖章,广东某公司未明确回复同意协议内容,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后续分期付款的主要义务,仅支付的30万元无法证明与补充协议存在关联,因此补充协议未成立生效。关于发票抗辩,案涉合同仅约定票据不合格可以拒付款项,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且广东某公司此前多次在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支付租金,说明双方并未严格执行先开票后付款的顺序,因此广东某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山东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605717元及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90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变更合同核心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避免仅通过微信发送草稿、未获得对方明确同意就履行的情况,防止后续产生效力争议。如果双方有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协议的交易习惯,一定要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获取对方明确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不能默认对方沉默就是同意。
  2. 如果想要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收款方先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款方才支付对应款项”,仅约定“票据不合格拒付款项”不会被认定为先开票后付款的特别约定,付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主要付款义务。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及时签署设备启用、停用的书面签证单,明确租期起止时间,避免后续就超期使用费产生争议。如果因疫情、环保管控等不可抗力导致停工,要及时签署书面停工确认单,明确停工时长,以便后续抵扣对应租期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