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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行调岗员工被迫离职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23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因经营调整撤销部门后强行给员工调岗,员工拒绝后被迫离职,能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调岗的合法性边界到底怎么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2374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要调整部门、对员工进行调岗,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且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明确拒绝调岗的情况下,仍强行作出调岗决定,且未明确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等核心劳动权益,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某光伏公司,长期在品质部从事质检岗位工作,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8年10月。2024年7月,某某光伏公司以光伏行业低迷、经营压力大为由,作出撤销品质部、将原品质部人员全部分流至拉晶车间的决定。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前,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发送《拒绝单位工作调整告知书》,明确表示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强度、薪资与原岗位差异过大,拒绝调岗。但公司仍向王某发出调岗通知,仅告知“工资结构不变(基本工资+绩效)”,未明确具体岗位及薪资数额,结合拉晶车间负责人关于薪资“看心情”的表述,王某认为调岗不具备合理性,于2024年7月20日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告知书》,以公司擅自调岗、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某某光伏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被迫离职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入职后长期在品质部从事质检工作,对该岗位已形成合理信赖,公司撤销品质部并将其分流至拉晶车间,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与王某协商一致。公司在明知王某明确拒绝调岗的情况下,仍强行作出调岗决定,且仅承诺工资结构不变、未明确具体工资数额,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核心劳动权益,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王某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 维持一审关于王某与某某光伏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判项;2. 改判某某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521.32元;3.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237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劳动者而言:1. 遇到公司调岗时,不要直接旷工或主动提交“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如EMS快递、公司内部系统、实名邮件)向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留存好调岗通知、沟通记录、工资流水、岗位工作证明等证据;2. 若公司调岗确实不具备合理性、迫使劳动者离职的,要在被迫离职告知书中明确列明离职原因是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等法定情形,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经济补偿金主张无法得到支持;3. 对于年终奖、加班工资等诉求,要提前留存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考勤记录、纳税证明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1. 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要提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明确调岗后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岗位层级等核心权益,不得通过调岗变相降薪、逼迫员工离职;2. 部门撤销等重大经营调整要履行法定民主程序,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前告知工会并听取意见,留存好相关决策文件和沟通记录;3. 年终奖、加班工资、工时制度等事项要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综合工时制等特殊工时需及时取得行政审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年终奖、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问题也值得注意:年终奖并非法定强制发放项目,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约定发放条件和标准,劳动者仅以曾发放过年终奖为由主张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若岗位已经过行政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通常不予支持,但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依法支付3倍工资,且用人单位需举证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