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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架构调整取消岗位辞退员工算不算违法?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25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基于自主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外包部分业务,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259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核心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无法主动控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变化,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情形。而企业出于优化经营效率、调整业务布局等目的主动实施的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外包,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决策的主观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畴。

其次,即便用人单位主张岗位发生变化,也需要同时满足“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已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充分平等协商且未达成一致”两个法定前提,且需要对上述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若调岗方案存在薪资大幅降低、职能跨度极大、工作地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不合理情形,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呼和浩特某燃气公司主动调整部门职能、外包安检业务,并非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白某的原岗位已实际不存在,调岗方案(从燃气安检维修岗调整为加气工)与原岗位职能、技能要求差异较大,未体现平等协商的合理性,同时还存在解除通知书与告知工会的法律依据不一致、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等程序瑕疵,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白某2005年12月入职呼和浩特某燃气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气代煤综合岗,负责燃气用户安检与维修工作。2023年5月,公司为优化业务流程成立应急抢修部,将维修业务整合至该部门;2024年初,公司又将安检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企业。随后公司以白某原岗位取消、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24年6月向白某发送调岗征询函,拟将其调整为加气工,白某明确拒绝该不合理调岗方案。2024年6月27日,公司向白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呼和浩特某燃气公司以架构调整、业务外包导致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其一,公司主动进行的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外包属于自主经营决策范畴,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二,公司主张白某不能胜任工作,但未提交任何考核标准、培训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三,公司调岗方案未体现合理性,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告知工会的法律依据与送达员工的解除通知书依据不一致,也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因此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呼和浩特某燃气公司向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8677.66元、202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493.41元、拖欠工资4942.34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259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1. 遇到公司以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辞退的,第一时间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解除理由与法律依据,切勿主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避免丧失主张赔偿金的权利。
  2. 若公司提出调岗,可从“岗位职能是否相近、薪资待遇是否降低、工作地点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个维度判断调岗合理性,若调岗明显不合理,有权书面拒绝并留存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
  3. 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时,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含解除前十二个月内发放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应当全额计入,无需平摊至全年,若公司少算可依法提出异议。

给用人单位的用工提示

  1. 经营过程中确需调整组织架构、优化岗位的,应当优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岗应当遵循“薪资不降、职能相近、地点不变”的合理性原则,不得假借架构调整之名变相辞退员工。
  2. 若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留存工会回复证据,同时确保解除通知书上的理由与告知工会的理由、实际举证的理由完全一致,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 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制定合法公示的考核制度,留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证据,且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合理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