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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项目未中标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被迫离职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32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承接的外包项目未中标、费用无法结算为由,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3249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受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的项目合作、费用结算等外部因素影响。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者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后补发了工资,也不能改变解除行为发生时拖欠工资的事实,不能以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用人单位以“无主观恶意”“项目交接特殊情况”为由抗辩拖欠工资的,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内蒙古某企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承接了某石油销售内蒙古分公司的后勤服务外包项目,耿某于2014年7月入职某服务公司,被安排在该石油公司的员工食堂从事面案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经续签后截止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30日外包项目到期后,某服务公司参与后续招标未中标,项目由某物业内蒙古分公司中标。某服务公司与耿某协商劳动关系转接至中标公司事宜,耿某因担心工龄问题不同意转接,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某服务公司以项目费用无法向其结算为由,未发放耿某2024年5月至8月的工资。

2024年8月31日,耿某以某服务公司拖欠4个月工资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了耿某的部分请求,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服务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耿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某服务公司确实存在拖欠2024年5-7月工资的事实,其2024年9月补发工资的行为不能改变解除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耿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某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到期后耿某继续提供劳动,某服务公司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服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耿某休年休假,以“员工未主动申请”为由抗辩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服务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支付经济补偿30955.8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22.77元、2023年及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13.2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324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遭遇工资拖欠时,要第一时间留存提供劳动的证据(考勤记录、工作群消息、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不要轻易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若要被迫离职,需明确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理由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单位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要注意留存用工证据,可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无需劳动者主动申请,单位未安排的,劳动者可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为日工资的300%(含正常工作期间已发放的100%工资,实际可再主张200%差额)。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工资按月支付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与第三方项目结算、经营状况等外部因素挂钩,若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需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延期支付协议,否则可能面临劳动者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甚至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前要提前评估是否续签,到期后继续用工的,需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
  • 外包项目到期或中标情况变化时,要提前制定员工安置方案,优先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关系转移、工龄接续或协商解除等方案,避免出现工资断发、社保断缴等情况,引发批量劳动争议,增加用工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