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项目未中标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能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32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外包项目未中标、上游合作方费用未结算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3250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自己不是“故意”拖欠工资,而是因为上游项目款没到、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晚发工资,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受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合作情况、款项结算进度的影响。只要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后补发了工资,也不能改变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已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的状态,不影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本案中某公司以“项目未中标、上游公司未结算费用”为由拖欠魏某4个月工资,即便后来全额补发,也仍需向魏某支付7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魏某于2017年9月1日入职内蒙古某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岗位为厨师,被安排至内蒙古某能源销售公司的食堂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某公司与内蒙古某能源销售公司的外包服务合同到期,某公司参与后续项目招标但未中标,内蒙古某物业服务公司中标该项目。某公司与魏某协商劳动关系转移事宜未达成一致,魏某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某公司未向魏某发放2024年5月至8月的工资。
2024年8月31日,魏某以某公司拖欠4个月工资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被迫离职。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补发5-7月工资,9月18日补发8月工资。
后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某公司确实存在拖欠2024年5-7月工资的事实,某公司后续补发工资的行为不能改变其在魏某离职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违法状态,魏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魏某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民终325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魏某支付经济补偿51167.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222.76元、2023年及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377.18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01民终325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劳动者一方:
- 遇到工资拖欠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与单位沟通工资发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困难。
- 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最好是EMS邮寄,保留底单和签收记录)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通知,且通知中必须明确载明离职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要写“个人原因”“家中有事”等,否则会影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 即便用人单位在你发出解除通知后补发了工资,只要你离职时单位确实存在拖欠的事实,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用因为单位后续补发就放弃权利。
针对用人单位一方:
-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强制义务,与上游合作方是否结算、项目是否盈利无关,切勿以“甲方没给钱”“项目亏了”为由拖欠工资,否则不仅要补发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
-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留用劳动者,一定要在到期后1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如果因项目变动无法继续提供原岗位,要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避免拖延产生更多损失。(本案中某公司还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多支付了近3万元的二倍工资差额)
- 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无需劳动者主动申请,单位要主动制定年休假安排计划并留存证据,否则只要劳动者未休年假,单位就需要支付日工资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某公司以“魏某未主动申请年假”为由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