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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无法证明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可主张剩余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53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仅能证明交付货物,无法举证证明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等附随义务的,是否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5368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与履行义务挂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后续货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自身已完成对应阶段的合同义务。若出卖人仅能提供聊天记录、差旅凭证、第三方采购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无法提供经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调试记录等核心凭证的,不能认定已完成对应义务,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出卖人无权主张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6年12月,中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计时记分及成绩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中某体育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总价120万元,后经补充协议调整为116.7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付款节点:预付款20%,设备到货清点验收后付至5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内蒙古某科技公司累计支付货款59.01万元(已超合同总价的50%)。中某体育公司主张其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且设备已投入赛事使用,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57.69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体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差旅凭证、向第三方采购设备的付款记录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合同约定的后续付款条件未成就。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中某体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536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除留存送货签收凭证外,对于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等义务,必须要求买受人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书面确认文件,仅有聊天记录、单方工作记录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2. 买受人作出的“对账后付款”“资金到位后安排付款”等协商性、安抚性表述,不构成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变更,出卖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举证责任。
  3. 如买受人实际使用设备却拒绝配合验收,出卖人应及时发函催告验收,并通过公证、取证等方式固定买受人使用设备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鉴定,避免举证不利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