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没过户遇原房主被执行能排除执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54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购买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房,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原房主因欠债被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买受人能否主张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5492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执行异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保护规则,买受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的,其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买受人李某某一完全符合上述四项要件,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其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一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案涉房屋以54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某一。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一自2012年起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后续通过代为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向李某某转账、代偿李某某欠付的开发商代偿款等方式,累计支付款项55万余元,已超出约定的购房款总额。因案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李某某因欠付呼和浩特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未还,法院于2024年2月查封了案涉房屋,李某某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一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一与李某某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办理过户系因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并非李某某一自身过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二审驳回李某某、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5492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切勿为了规避税费、节省成本等原因故意拖延过户,否则一旦原房主涉诉导致房屋被查封,很可能因买受人自身存在过错,无法适用排除执行的规则;
- 如果暂时无法办理过户,一定要妥善留存好书面买卖合同、全部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期间的水电暖、物业费缴费记录等核心证据,一旦房屋被查封,可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若遇到房屋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避免错过维权期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