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58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自己是居间介绍人的一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5855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付款等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对于主张自己仅为中间人的当事人,需要提供明确的居间协议、委托授权书或者买卖双方直接沟通交易的完整证据,若其实际参与了货物支配、货款结算等交易核心环节,且未向卖方披露实际买方身份的,将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与广某均从事马铃薯代办业务,2024年10月某公司向广某提供35.48吨马铃薯,约定单价1100元/吨,总价39028元。广某指示承运人将货物运至山东交付给案外人孙某,孙某收货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除部分货款,直接向广某支付了20000元货款。后某公司多次向广某催要全部货款,广某以自己仅是居间介绍人、货物实际买方为孙某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广某实际控制货物流向、直接收取下游货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某公司披露过实际买方为孙某,也未提交居间相关证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广某向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广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585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主体、货物参数、价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主体认定争议;若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完整留存沟通记录、交货凭证、催款记录、对方确认货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交易合意。
- 若仅作为居间方参与交易,一定要提前向买卖双方披露各自身份,留存居间委托的相关证据,不要直接参与货款结算、货物调配等核心环节,避免被认定为交易相对方承担责任。
- 买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直接向卖方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不要仅向居间方反馈,否则可能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质量抗辩不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