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通知不用上班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5)内02民终1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通知不用上班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5)内02民终1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单方通知劳动者不用上班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协商,直接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2民终1935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述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用工单位作出退工决定仅代表劳动者无需继续在原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不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就劳动合同的后续履行事宜(如调整用工单位、安排待岗、协商解除等)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若未履行协商义务,仅以劳动者未到原用工单位上班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包头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与罗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派遣罗某至包头市某工贸公司(用工单位)从事返切修磨岗位工作,合同同时明确: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6月,用工单位以内部年龄要求为由,直接通知罗某不用再到岗上班。2024年7月罗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劳务派遣公司向罗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随后以罗某连续旷工为由,履行工会程序后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罗某平均工资为6030.6元。劳动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罗某赔偿金42214.2元,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公司以罗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用工单位向罗某发出退工通知,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已无法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安排、薪酬标准等)与罗某进行充分协商,仅在罗某提起仲裁后笼统要求到岗,随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包头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244.8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2民终193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劳务派遣单位的风险防控建议:收到用工单位退工通知后,需第一时间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后续履行方案进行协商,包括调整至其他用工单位、待岗期间待遇标准、协商解除的补偿方案等,协商过程需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录音等证据;若通知劳动者回单位到岗,必须明确告知到岗后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工作地点等核心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仅笼统要求到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协商义务,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2. 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建议:收到用工单位的退工通知后,不要主动提交个人原因的辞职申请,及时联系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后续工作安排,若劳务派遣单位未给出合理安排或直接辞退,注意留存用工单位退工通知、与派遣单位的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3. 给用工单位的合规提示: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需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法定情形,退工决定应优先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尽量避免直接向劳动者发出退工通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若因退工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无需直接对劳动者承担支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