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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以高管存在关联贷款违规为由扣发延期绩效工资?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5)内02民终20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银行能否以高管存在关联贷款违规、符合规章制度中“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不予支付绩效”的条款为由,扣发高管离职前应得的延期发放年终绩效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2民终2007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绩效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前提:一是扣发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规章制度中扣发绩效的情形表述明确无歧义,不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三是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符合扣发的约定情形。本案中银行一方面未对“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定义作出明确约定,将不良贷款金额等同于案件金额的主张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未充分举证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扣发条件,且部分用于主张扣发的新规是在王某离职后制定,不能溯及既往,因此银行的扣发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足额向王某支付剩余延期绩效53000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任土默特右旗某村镇银行副行长,2023年3月从银行离职。根据银行2017年制定的《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高管年终绩效薪酬分三年延期支付,2021年王某应发年终绩效合计13.26万元,截至2023年离职时,剩余53000元延期绩效未支付。银行主张王某任职期间分管信贷业务时存在违规发放关联贷款的行为,截至2022年末关联贷款逾期金额达106.6万元,符合绩效考核办法中“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年终绩效工资不予支付”的规定,因此作出扣发王某剩余延期绩效的决定,王某不服经仲裁后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银行能否依据“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不予支付年终绩效”的规章制度条款,扣发王某2021年的延期绩效工资?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2017年版绩效考核办法中“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的表述内容不具体明确,银行将不良贷款、关联交易金额超100万元直接等同于“100万元以上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其次,银行一、二审均未提交关联交易明细、后续追索情况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2021年度确实符合“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的扣发情形;最后,银行用于主张扣发绩效的部分管理办法是在王某离职后制定,且作出的责任认定通知未向王某送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土默特右旗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2021年高管绩效薪酬延期部分53000元;包头中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2民终2007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金融、互联网等普遍实行绩效延期支付制度的企业来说:首先,制定涉及劳动报酬扣发的规章制度时,条款表述必须明确具体,比如“重大案件”“严重违规”等模糊表述应当明确界定适用情形、判定标准,避免因歧义导致制度无法适用;其次,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制定、公示告知程序,留存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度签收记录等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制度无效;最后,对员工的追责、绩效扣发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本人,涉及离职人员的绩效结算,应当在离任审计完成后、劳动关系解除前明确告知双方无异议,离职后单方作出的追责决定很可能因未告知、未保障劳动者申辩权而不被法院采信,且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无特别约定的,不能溯及适用于制度生效前的行为。

二、对劳动者尤其是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来说:首先,入职时应当仔细核实薪酬结构、绩效发放与扣发规则,留存好规章制度、薪酬确认单、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其次,离职时应当主动与单位核实未结清的延期绩效、年终奖等薪酬的支付时间、条件,留存好沟通记录;最后,若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发劳动报酬,应当在仲裁时效内及时维权,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