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还能要欠付工程款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7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时双方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795号生效判决解答:欠付工程款利息虽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但其本质也是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若双方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终止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合同项下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已经严格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承包人再主张原合同履行期间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2008年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国家能源集团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井巷二、三期工程,2010年案涉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导致工程全面停工。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全部终止,双方就原合同项下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工程款付款节点:协议签订后1年内付至初审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审计保留金,待第三方审计完成后1年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国家能源集团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约定节点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24年1月付清最后一笔审计保留金。后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主张2010年停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共计89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发包人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互不承担原合同违约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79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协议时,需明确条款覆盖范围,若承包人希望保留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权利,切勿笼统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单独列明利息主张权利不受该条款限制;
- 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停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避免因自身迟延提交资料导致结算周期拉长,产生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损失;
- 若发包人未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款,即便双方约定了原合同项下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仍可就终止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主张利息或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