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单价上浮需满足什么条件?扣款需提供哪些凭证?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上浮条件如何认定?发包人主张从承揽款中扣除工伤赔偿、罚款、代工费需要满足什么举证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2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关于单价上浮条件的认定,只要承揽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承揽工作,发包人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承揽人存在不配合施工、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上浮单价结算承揽报酬。其次,关于扣款的举证要求,发包人主张扣除工伤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工伤事故系承揽人原因造成;主张扣除罚款的,需要举证证明罚款已经实际发生,且按照合同约定该罚款应当由承揽人承担;主张扣除代工费的,需要举证证明代工事实实际发生且代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否则扣款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王某将内蒙古乌海碧桂园二期脚手架搭拆工程发包给左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基础单价为20元/平米,后续补充协议约定若左某积极配合施工、未违反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结算单价上浮至21元/平米。后左某完成全部承揽工作,王某累计向左某支付款项653000元,左某因王某拖欠剩余款项诉至法院。
王某抗辩左某未配合施工应当按照20元/平米结算,且应从承揽款中扣除工伤赔偿20000元、建设单位罚款20000元、代工费2800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左某存在不配合施工的情形,应当按照21元/平米的标准结算总报酬;王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伤系左某造成、罚款已实际发生且应由左某承担、代工费已实际支付,对其全部扣款主张均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王某支付左某欠付劳务费56939.8元,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22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单价调整的触发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扣款的适用情形,避免后续产生模糊争议;2. 发包方若主张扣减承揽款,应当留存好承揽人违约的完整证据、扣款对应的实际支付凭证,且扣款事由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难以得到司法支持;3. 承揽方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办理书面结算,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凭证、工程量确认单据等证据,若发包方拖欠款项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