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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求职者载工人体检出事故车主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筹备建立劳务关系期间,求职者驾驶用工方所有的车辆搭载其他求职者前往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工方是否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5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关系的认定并不以劳动者正式提供核心劳务为唯一标准,若劳动者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接受劳务一方的用工利益,且与后续提供劳务存在合理关联的辅助行为,也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本案中李某甲驾驶车辆搭载其他求职者前往体检,是为了满足高某的用工招聘需求,属于劳务关联辅助行为,因此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李某甲在此期间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程序虽存在证据瑕疵,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核心结论正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最新案例

高某因承包保温工程需要招用工人,通过微信与李某甲协商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及务工人员等事宜,双方就用工事宜达成初步合意。2024年6月14日,李某甲驾驶高某所有的小型面包车,搭载党某甲等多名求职者前往体检途中,与李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党某甲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系为高某提供帮工,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剩余损失由高某赔偿党某甲81967.76元。高某不服上诉主张自己仅为好意借车,与李某甲不存在帮工或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带工人体检是为了高某的用工利益,属于与提供劳务有合理联系的辅助行为,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行为,一审程序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最终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5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工方在招聘阶段安排求职者体检、岗前培训等前置事项时,要明确该类行为的性质,若需要安排求职者使用自有车辆开展相关事务的,需提前核查驾驶人资质、为车辆购买足额保险,也可通过签署临时协议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2. 个人出借自有车辆时,除核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安全状态外,还要明确车辆使用用途,若车辆使用用途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建议提前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劳务或帮工关系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规定,所有证据需经双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一审存在程序瑕疵但二审阶段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的,法院仍可能维持原审判决结果,当事人仅以程序瑕疵为由上诉的败诉风险较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