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在借条签字共同出具抵押证明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仅共同出具了房屋抵押证明,是否需要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72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在借款当日共同出具房屋抵押证明的,可认定其对借款事实知情且认可,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2015年1月1日,蒋某向赵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362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蒋某与妻子何某共同向赵某出具证明,自愿以共有房屋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何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后赵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于2025年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支持赵某大部分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未在借条签字、无共同举债合意,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主张利息计算标准过高。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何某在借款当日共同出具抵押证明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对案涉借款知情且认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核实一审利息计算天数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改判蒋某、何某共同偿还赵某借款本金236200元及利息479725.42元,合计715925.42元,并承担自2025年5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驳回蒋某、何某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7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若无法共同签字,也应当留存配偶方知情、认可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出具的担保文件、沟通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等,避免后续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产生争议;
- 对于借款人配偶而言,若对配偶对外借款不知情且无共同还款意愿,切勿随意在借款相关的抵押、担保文件上签字,签字行为将被视为对债务的认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需严格遵守分段保护规则: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最高可支持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