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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仅约定“对应费用”未明确利率能否主张利息?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借条中仅约定“对应费用”但未明确利率标准,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及按LPR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7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若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借条中载明的“对应费用”若未明确说明为利息、也未约定具体计算标准的,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利息约定;第三,出借人主张按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若双方未对逾期利率作出明确书面约定,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此外若一审判决对双方资金流水核算存在错误,二审将以实际收支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准重新核算欠款金额。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真实案例

吴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吴某借款,先后出具7张借条,借条中均载明“对应费用”但未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吴某累计向李某出借款项4068000元。后双方就还款金额、利息支付产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李某尚欠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核实纠正一审流水核算错误:包括2025年4月2日15000元实为吴某向李某转账、交通银行580500元实为李某收款金额、2025年2月13000元借款未计入出借总额等问题,重新核算后认定李某尚欠吴某313500元;同时以借条未明确约定利率、“对应费用”性质约定不明为由,驳回吴某关于利息的上诉请求;另外李某主张其对吴某享有11万元债权及吴某收取67万余元不当得利要求抵销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最终二审改判李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13500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7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时务必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使用“对应费用”“好处费”“佣金”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 双方大额资金往来要保留完整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借款/还款/其他用途),避免后续核算产生争议,若对一审流水核算结果有异议,二审可提交完整流水申请法院重新核实; 3. 诉讼中主张债务抵销的,需提前收集证明自身对对方享有明确、合法、已到期债权的充分证据,仅提供零散资金流水无法证明债权性质的,抵销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若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虽无法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就逾期还款部分主张参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避免遗漏合理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