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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分包合同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索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方如何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78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允许合同以口头或其他事实履行形式订立,即使双方未签署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只要施工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施工的事实,包括项目公示牌的身份标注、总包方项目管理人员签署的工程量核算单据、双方就施工事宜、材料问题沟通的记录、已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等,即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合同关系,施工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总包方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材料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西安市某有限公司是乌海市第十一中学建设项目的总包方,胡某甲负责项目水电部分的包工包料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胡某甲完成部分施工后撤场,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1963573元,判决西安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胡某甲剩余工程款884265元、材料损失70088元、利息30507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胡某甲并非适格原告、双方无分包关系,一审支持的材料损失、利息超出诉讼请求,已付款认定错误。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结合项目公示牌标注胡某甲为电工代表、总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签署的核算清单、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胡某甲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的各项主张均无充分证据支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7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建议各方务必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计算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流程施工证据,包括项目公示材料、与总包方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施工签证、工程量核算单据、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及工程量的核心证据。
  3. 总包方对外支付工程款或代付工人工资时,要留存明确的支付凭证、委托代付说明以及收款人身份确认材料,避免后续就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