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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了“租赁”就一定是租赁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乌海(2025)内03民终8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标注“租赁”字样,法院为何会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判断合同性质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3民终896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唯一依据,应当优先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合同约定的实质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权益归属等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虽合同名称写有“租赁”,但从双方约定的对价一次性支付、全部征地补偿权益归受让方、无附加条件的永久续租合意等核心条款来看,合同权利义务完全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特征,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主张返还场地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新案例

2009年朱某、屈某与王某、郅某签订《协议书》,名义上约定朱某、屈某将7.5亩次生林地及地上130平方米住房出租给王某、郅某,租期16年,租金59万元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全部补偿款归王某、郅某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可无条件继续租赁。2025年约定租期届满后,朱某、屈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二审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实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3民终89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要确保“名实一致”,不要为了规避政策等原因刻意使用与真实法律关系不符的合同名称,否则极易产生后续纠纷,维权时面临败诉风险;
  2. 如果确实为租赁关系,不要约定全部征地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仅可约定地上附着物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等归承租人,土地本身的补偿权益归出租方的条款符合租赁关系的特征,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转让关系;
  3. 租赁合同的续租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续租期限、租金标准、协商流程等内容,不要约定无限制的自动续租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有长期转移土地权利的合意;
  4. 一审判决若仅存在适用已废止法律的程序瑕疵,但实体认定和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通常不会仅以此为由改判,当事人上诉时应当重点围绕实体事实争议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