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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送达解除通知劳动关系仍存续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2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第三方未履行合作协议、未移交经营管理权为由,未向劳动者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自行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应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273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明确的解除意思表示并送达,仅向第三方发函提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对劳动者产生解除效力。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的,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仍存续。
  2.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仅需支付基本生活费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系因自身原因未到岗,或单位已明确安排劳动者待岗并告知待岗待遇,否则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全额工资。
  3. 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为保障自身社保待遇自行垫付单位应承担部分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赤峰市某旗人民政府、内蒙古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某水库管理中心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赤峰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接收某水库旅游公司的8名职工(含陈某),按原待遇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

2023年11月24日,某旅游公司与陈某签订期限为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日的劳动合同,按约定支付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缴纳了对应时段的社会保险。

后因第三方未按《框架协议》约定移交景区经营管理权,某旅游公司于2024年6月向第三方发送《履约告知函》,提及将解除包括陈某在内的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未向陈某本人送达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24年6月起,某旅游公司停发陈某工资,2024年7月起停缴社保,陈某自行垫付了2024年7月至1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其工资、医保返还等请求,某旅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某旅游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某旅游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陈某作出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劳动合同到期的2024年11月。
  3. 某旅游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某系因自身原因未提供劳动,也未告知陈某无需到岗,其主张仅需支付基本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4. 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陈某垫付的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个人应承担部分(因单位未代扣代缴导致劳动者全额垫付),某旅游公司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旅游公司需向陈某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工资共计17344.26元,返还陈某垫付的2024年7月至11月基本医疗保险费2917.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27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端风险防控: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履行法定送达程序,解除通知应优先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签收,本人拒签的可通过EMS邮寄至劳动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留存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仅内部决议或向第三方发函不产生解除效力。若因经营调整需安排员工待岗,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标准等内容,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拖欠工资。
  2. 劳动者端维权要点:遇到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情况,要注意留存日常提供劳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聊天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等),以及自行垫付社保费用的缴费凭证、发票等,及时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3. 需注意的程序问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