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医保导致需多缴5年保费能起诉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4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档次提高、需多缴纳保费产生损失的,职工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472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所有与社保相关的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我国社保费用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产生的争议,本质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行政管理类纠纷,不属于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争议,劳动者应当优先向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维权,直接起诉的会被法院裁定驳回。
只有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三个条件时,劳动者主张的损失赔偿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案中高某的医保账户已经开立,仅属于用人单位欠缴保费的情形,不符合法院受理社保损失赔偿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高某于2014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与赤峰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物业公司未为高某缴纳2014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赤峰市当地医保政策,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高某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及时为其参保缴费,导致其需按25年的标准缴纳医保,产生8年的保费损失共计38547.84元,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新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高某在二审中新增的失业保险损失赔偿请求,属于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因物业公司不同意调解,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处理,高某可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47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单位欠缴社保的情况,优先选择行政维权路径: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补缴,该方式无需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维权效率更高。
- 若要起诉主张社保损失,需先确认“无法补办”:劳动者需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社保,取得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补办、无法享受待遇”的书面证明后,再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失,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避免因不属于受案范围被驳回。
- 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要在一审阶段全部提出:劳动争议案件需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起诉时要将全部诉求在一审中列明,不要等到二审才新增独立诉求,否则若对方不同意调解,只能另行起诉,会拉长维权周期。
- 主张失业保险损失需满足法定条件: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损失的,需要举证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离职原因标注错误导致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过错,且确实存在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损失,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