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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实发还是应发?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凭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1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定标准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应发工资),而非扣除社保、个税等款项后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其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交经劳动者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工资核算凭证,仅提交自行制作的工资统计表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采信劳动者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银行流水等证据核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宁某于2016年3月入职内蒙古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2024年10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提出辞退宁某,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宁某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2443元,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宁某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416元,经济补偿金应按该标准核算为48744元。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制作的工资统计表能否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而非实发工资。用人单位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工资统计表为其单方制作,未经宁某确认,不足以证明宁某的应发工资标准;而宁某提交的个人收入纳税明细能够客观反映其应发工资情况,故法院按照该纳税明细核算宁某月平均工资为5827元,结合其9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为52443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内蒙古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宁某经济补偿金52443元;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1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考勤记录、与管理人员沟通欠薪、辞退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纳税明细是证明应发工资标准的核心证据,效力远高于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材料;二是遇到用人单位辞退时,不要随意签署自愿离职申请等文件,避免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求偿权;三是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归属其他主体,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相应证据,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要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制度,制作包含应发工资、各项扣除、实发工资明细的工资表,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留存,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二是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确因经营困难需延迟发放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因欠薪触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诉,仅提交单方制作、无劳动者确认的工资表、考勤表的,大概率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