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18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能否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从给付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并且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180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买卖合同的核心主给付义务是卖方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买方支付对应货款,开具发票属于基于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除非双方事前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否则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也不能因此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次,若买方主张卖方应当开具特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明确书面约定,或者符合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否则法院不会直接判令卖方开具特定税率的发票,双方就发票问题产生的争议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向税务机关投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2023年期间,王某因施工需要向某自治旗某砌块砖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轻体砖,2022年12月双方结算确认货款合计543044元,后续王某又新增采购5次,累计欠付货款108451.5元,王某陆续偿还34000元后尚欠74451.5元未付。砌块砖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王某以砌块砖公司未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抗辩,主张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并要求法院判令砌块砖公司开具对应发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王某能否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免除逾期付款利息?2.法院是否应当判令砌块砖公司向王某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王某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其次王某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证明砌块砖公司具备开具对应税率发票的资质,发票争议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砌块砖公司剩余货款74451.5元,并自2025年7月18日起以7445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9%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180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签订时,若双方对开票时间、发票类型、税率有明确要求的,一定要写入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才能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 若卖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买方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要求卖方履行开票义务,或者向税务机关举报投诉,但不能擅自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买方主张开具特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留存双方沟通的书面证据,同时提前核实卖方的纳税资质是否符合开具对应税率发票的条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