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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未在一审提出二审能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二审阶段再就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3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具备专业权威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依法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视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二审阶段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为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医嘱载明的康复训练属于功能代偿性训练,不属于临床治疗范畴,不影响鉴定时机的合法性;伤者因伤情需要赴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住宿费用,人民法院可结合票据、就医必要性酌定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4日,刘某乙驾驶小型客车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导致骑自行车的刘某甲躲避时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刘某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甲受伤后被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先后在本地、哈尔滨、北京多地就医治疗。一审阶段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甲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保险公司一审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二审以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时机不当、交通住宿费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与案件待证事实具备关联性;保险公司未在一审指定期限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对其关于鉴定意见的异议不予支持;刘某甲鉴定时距受伤已逾半年,伤情已达到临床稳定状态,鉴定时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结合刘某甲就医地点、时间、票据酌定交通住宿费金额合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74881.4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3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后,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务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逾期提出异议且无充分证据支撑的,异议主张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 交通事故伤者因本地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赴外地就医的,应当留存好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外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应的交通和住宿费票据,证明就医的必要性和费用的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自行扩大损失。
  3. 保险公司若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对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相关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