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醉酒死亡,餐饮经营者和提前离场的同饮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共同饮酒后醉酒者突发疾病死亡,聚餐组织者、普通同饮者、提前离场的同饮者、代买酒的人员、餐饮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72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通常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划分责任,核心规则如下: 1. 醉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负有最高注意义务,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的,需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死者自担90%责任); 2. 聚餐共同组织者负有比普通同饮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劝阻过量饮酒、未尽到照顾救助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共同组织者付某承担7%责任); 3. 全程参与饮酒的普通同饮者,未尽到合理劝阻义务的,承担小比例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王某甲各承担1%责任); 4. 提前离场的同饮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劝酒、灌酒行为,且离场时醉酒者未出现明显不适的,无需承担责任; 5. 受他人委托代买酒、未参与饮酒的人员,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劝酒行为的,无需承担责任; 6. 餐饮经营者对包间内顾客的饮酒行为无强制管理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规售酒、拒不救助等过错的,无需承担额外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17日,赵某乙与付某、张某等共8人前往呼伦贝尔市某小酒馆聚餐,赵某乙结算餐费,付某邀约了部分参会人员,张某受赵某乙委托代为购买白酒且自身未饮酒,王某乙、王某丙聚餐中途先行离场。聚餐临近结束时赵某乙突发不适,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与急性酒精中毒存在直接关联。
赵某甲作为赵某乙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某小酒馆、所有同饮者共同承担45%的赔偿责任,合计近50万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最终判决付某赔偿7.5万余元,赵某、王某甲各赔偿1万余元,驳回赵某甲要求张某、王某乙、王某丙、某小酒馆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72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聚餐发起者、组织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聚餐过程中要及时劝阻过量饮酒行为,发现同饮者出现醉酒、不适症状时,要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送医救治,避免因延误救助承担责任。 2. 普通同饮者不要实施劝酒、灌酒等行为,若发现同饮者已经出现醉酒状态,要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不要放任其继续饮酒。 3. 若需提前离开聚餐现场,最好确认其他同饮者尤其是醉酒者的状态,告知在场人员做好照顾义务后再离场,必要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 4. 餐饮经营者遇到顾客醉酒后出现明显不适、求救等情况时,要及时协助拨打急救电话,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此承担责任。 5. 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不适宜饮酒的人员,要主动控制饮酒量,不要因面子问题过量饮酒,否则自身将承担主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